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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婚团办案手记】分居两年≠自动离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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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
20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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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述案情 某日汪某来到律师事务所称其丈夫李某在一次双方争吵后离家出走,至今已有几年了,一直都无法联系,对其及儿子不闻不问。汪某向律师寻求帮助,问在找不到李某,分居多年的情况下,是否可以自动离婚,若不是,如何能尽快离婚并要求对方承担儿子的抚养费。 案件处理结果在接到委托后,我们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尽快到法院起诉离婚,并一并处理儿子的抚养权,由法院来联系李某及其家属。开庭时李某没有出庭,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后判决不准予离婚。数月后,本律师代汪某以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予离婚后,李某仍无法联系,双方未重新共同生活为由再次起诉离婚。法院认为,汪某与向某分居已有一段时间,经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予离婚后,双方未共同生活,未能化解家庭危机,证实感情已完全破裂,故判决:一、准予双方离婚;二、婚生子由汪某抚养。 办案体会 “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”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。在办案过程中包括本案中的汪某起初也以为只要分居满两年,就可以自动离婚。在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中,并没有自动离婚这一说。离婚有两种途径:一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到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,办理离婚登记手续;二是双方就是否离婚、小孩抚养权、财产债务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,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,由法院作出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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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婚团办案手记】违背忠诚义务,自愿“净身出户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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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
20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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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述案情 何某与向某于1995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,1997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,何某于1998年3月生下大女儿,1999年8月生下小女儿,2010年在香港生下儿子。何某称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、性格差异悬殊,且婚后向某经常粗暴对待何某,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,故委托律师起诉离婚,并要求一并处理小孩抚养权及财产问题。经过多次交谈,确定好诉讼请求后,本律师即代为向宝安法院提起诉讼。 案件处理结果开庭当日,双方在法官及律师的协调下,达成一致意见如下:一、何某与向某自愿离婚;二、两女儿由何某抚养,儿子由向某抚养,各自抚养小孩的抚养费由各自承担;三、1、登记在何某名下位于宝安区新安街道一房产归何某及三个小孩所有;2、登记在何某、向某名下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一房产归何某及三个小孩所有;3、登记在何某名下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另一房产归何某所有;4、登记在向某名下的小轿车归向某所有;四、以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松岗支行为抵押权人,深圳某公司为借款人,何某向某为抵押人,双方约定该抵押担保责任由向某承担。 办案体会 调解中,何某在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上做出了让步,其余的诉求基本如其所愿。调解结案是处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最好解决方式,本婚姻家事团队一直秉持该原则,从接到案件起在搜集证据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的同时,尽量寻求调解的突破点,除了快速解决大人双方的婚姻关系问题,还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,尽最大能力保护小孩与父母间的感情,及小孩间的姐弟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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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诉讼中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案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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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
20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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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扬子晚报 通讯员 李自庆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表嫂起诉表哥的离婚官司尚在进行中,表妹却突然站出来状告表哥、表嫂,要他们归还5万借款。昨天上午,南京鼓楼法院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,认定原告起诉的事实虚假,并存有故意,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。表妹告表哥表嫂索债 法院审理查明,现年31岁的原告殷娟是南京市人,供职于南京某医药技术有限公司,其与该案被告许强系表兄妹关系。许强与另一被告张蕾2012年5月24日登记结婚,当年10月14日举办婚礼。2013年9月,张蕾向南京鼓楼法院提起诉讼,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许强离婚,法院于同年12月判决驳回张蕾诉讼请求。次年下半年,张蕾再次提起离婚诉讼,案件随后进入审判程序。 然而,就在表哥、表嫂的离婚官司正打到分割财产的关键点的时候,殷娟却突然将他们告上鼓楼区法院,主张两被告归还当初用于结婚婚庆的共同债务5万元。殷娟为证明自己的主张,提供了其名下的一张银行卡账号明细,其中记载,2012年10月22日11时许支取5万元。殷娟称取出的这5万元于当日借给了许强;殷娟另提交落款日期为2014年8月15日的《借条》一份,内容为 “本人于2012年10月借殷娟伍万元整,立此为据。借款人:殷娟”。殷娟称,该《借条》系事后许强向其出具。法院发现借款有诈案件审理中,许强认可殷娟的起诉,且要张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。但张蕾却坚持认为,殷娟的起诉系与许强私下串通,虚构事实。她要求法院驳回殷娟的起诉。为弄清案件事实,法院随后展开彻查,查明殷娟提供的银行卡明细,实为殷娟当日将整存整取的5万元,连同利息78.6元直接转存于同账号的活期存款,并于当日下午分两次各取出1万元,两天后又取出3万元。另查明,张蕾首次起诉离婚时,许强未提及向殷娟借款一事,而是陈述向崔某借款20万,并将其中的10万元用于婚礼酒席。2014年9月1日,张蕾第二次起诉离婚庭审时,许强陈述当初婚庆费用为8万余元,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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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配有权要求“小三”全额返还获赠财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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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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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简介】甲某(女)与乙某(男)系夫妻关系,于2003年登记结婚。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期间,乙某分别三次向丙某共转账235000元。甲某主张乙某与丙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,这三笔款额支付都没有合法的目的,而且甲某并不知情。2015年6月,甲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:1.确认乙某与丙某之间的违法赠与行为无效。2.丙某返还甲某赠与财产人民币235000元并支付利息。3.丙某对甲某书面赔礼道歉。【法院判决】法院经审理认为,三笔款项均是银行存款,在没有证据证明不是甲某与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下,认定涉案的三笔款项是甲某与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。关于涉案的三笔款项是否是赠与行为的问题。丙某与乙某均不能举证证明不是赠与行为,丙某确认与乙某私下成为好朋友,作为好朋友,理应知道乙某已有家庭的情况,丙某无合法理由获得对方大额金钱,损害了乙某配偶甲某的合法权益,甲某诉请丙某返还赠与财产人民币235000元,符合法律规定,予以支持;甲某诉请丙某书面赔礼道歉,赔礼道歉一般适用于公民的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等身份权受损害的法律关系,本案是财产损害的法律关系,甲某的诉请,依据不足,不予支持。依此判决:一、乙某与丙某之间三笔款项的赠与行为无效。二、丙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某返还赠与财产人民币235000元及利息。三、驳回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【律师评析】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“小三”,配偶一方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请求“小三”返还财产。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,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,夫妻应取得一致意见,配偶基于不正当关系向“小三”给付财产,违反公序良俗,损害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,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取得财产的“小三”返还。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由两位执业十年以上、在婚姻家事业务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组建,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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恋爱期间怀孕流产获赔15万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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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玉(化名)和李某在中国第一家实名制婚恋网百合网相识,李某在网上的信息是单身,两人一年的交往中,李某始终称自己离异。丁玉在结婚的前提下和李某同居,并且为其怀孕、流产。当丁玉发现李某并未离异后,精神受创,将其起诉至朝阳法院,要求李某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,并赔偿医疗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。 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丁玉提交的聊天记录、照片、流产病历等证据,可以形成证据链,证明李某主动结识丁玉,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。李某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,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,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。因此,法院对于原告所述事实予以采信。 法院认为,李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,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,应当认定主观过错。李某的行为侵害了丁玉人格权下的性权利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丁玉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,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,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。如逾期不履行,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,刊登费用由李某承担。 本案主审法官孙琪认为,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意义在于,“性行为在社会逐渐宽容的情况下,不法欺骗的性行为,法律不容。” 本案在社会所谓的骗色行为中具有典型性,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很难遇到。被告有违道德的行为还通过网站公开发布征婚信息,受众主题广泛,负面影响强。 对于判决金额,孙琪法官表示,一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人格权下的身体权、健康权受到精神侵害的赔偿, 根据评残等级就能确定赔偿范围。该案的特殊性就是界定伤害的是“性权利”。因此,综合考虑做出这个金额的目的,是对被告有惩戒,对社会有警示意义。 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由两位执业十年以上、在婚姻家事业务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组建,该团队专注承办婚姻家事业务。团队成员:蒋瑞、林海秋、邹锋云、肖发林、陈雪媚、杨福建。 联系方式 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 婚姻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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