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、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,并于2007年生育女儿,但双方自2013年起产生矛盾,故原告于2015年提起离婚诉讼。被告收到应诉材料后,委托林海秋律师出庭答辩,且在法院的调解下,双方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如下: 一、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; 二、婚生女刘...由原告抚养,被告自2020年6月起于每月30日前支付抚养费700元,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;被告有权每月探望女儿一次,且暑假期间被告可以与女儿共同生活二十天,具体时间、方式双方自行协商,原告应予配合。 三、位于...房屋归原告所有,该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原告负责归还;四、原告应补偿被告房款54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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